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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報記者 吳曉璐
12月8日,《證券日報》記者從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,近日,深圳中院已經對德奧通航訴深交所終止上市決定一案作出一審判決,駁回德奧通航的訴訟請求。
這是今年以來,第二起因不服交易所終止上市決定而訴請撤銷的案件。今年9月份,上海金融法院公開審理廈華電子訴上交所終止上市決定一案,一審判決駁回廈華電子的訴訟請求。兩地法院均支持交易所依據退市規(guī)則作出的退市決定。
“兩個交易所的退市決定有合理依據,因此得到法院的支持。”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彭冰對《證券日報》記者表示,交易所因履行監(jiān)管職能做出退市決定,是基于法律授權,該行為具有公共性質,應當接受司法審查。
今年4月份和5月份,德奧通航和廈華電子分別被深交所、上交所終止上市,此后,德奧通航和廈華電子分別向深圳中院和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對于駁回原因,兩地法院均進行充分闡述,認為交易所做出終止上市決定,事實和法律依據充分,程序符合規(guī)定。
華東政法大學國際金融法律學院教授鄭彧對記者表示,通過這兩個案件的判決,人民法院認可滬深證券交易所在上市規(guī)則中有關退市制度的合理性和正當性。通過審查兩個案件的退市決定過程和退市依據,維護了交易所正常履行法律授權職責的正當性和合理性。
“上市公司采用法律手段主張權利,說明資本市場主體的法治意識有很大提高,正在逐漸形成依法維權的習慣,這種做法值得肯定和鼓勵。”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葉林對記者表示,只要交易所嚴格按照終止上市規(guī)則實行上市公司退市,就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。法院駁回原告起訴,與當前“應退盡退”的政策是一致的,也符合新證券法的規(guī)定。
北京德恒(寧波)律師事務所合伙人、律師張志旺表示,上市公司被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,其權益受到了影響,提起行政訴訟是法律賦予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證券發(fā)行人的權利;另外,由司法機關審查證券交易所作出的終止上市決定是否符合業(yè)務規(guī)則及是否合理合法,也是證券市場法治化的體現。
據統計,退市新規(guī)實施后,2021年以來,已經有59家上市公司被強制退市(2021年17家,今年年內42家),近兩年退市家數占30多年來全部已退市公司總量的40%。未來,隨著常態(tài)化退市機制完善,多元化退市效果將進一步凸顯。
德恒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陳波對記者表示,法院對相關案件的判決對其他公司有很強的引導示范作用。